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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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晨毓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後,業經辯論終結,惟本件告訴人 黃揚哲 與本院電話聯絡稱欲到庭表示意見,並請求附帶民事賠償等語,故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2年3月21日上午11時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玥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書記官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