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6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六七○號
聲請人國際珍古德教育及保育協會中華民國總會法定代理人乙○○住訴訟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街○○巷○號四樓三樓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二四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婷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農業綜合基金-自然│中國農民銀行台北分│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貳拾萬元│FAZ三0八一六││││生態保育基金 李健全 │行│││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