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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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六九八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俞雨聲 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住所地係在新竹市、被告乙○○住所地係在新竹縣新豐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以被告共同恐嚇其父 張哲融 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而主張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而主張本院亦有管轄權云云,惟查依原告所提出之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上易字第四五四一號刑事判決書,記載案外人張哲融受被告恐嚇犯行之行為地係在新竹縣竹北市新莊里一百零七之四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內(新竹市○○路○○○號)、台北縣板橋市○○○路○○○巷○號五樓張哲融住處,依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新竹地地方法院或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況且被告亦具狀抗辯本院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