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6號原告 張昆輝 被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代表人 吳秀明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院臺訴字第099010544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公平交易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0年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1月25日寄存於土城郵局,並經原告於同年1月28日領取,有送達證書及國內快捷掛號包裹查詢資料在卷可稽。
三、原告迄未補正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黃清光法官闕銘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書記官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