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2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2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239號聲請人 陳秀媛 代理人 黃建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2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曾益盛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王妤甄┌───────────────────────────────────────┐│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2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陳秀媛│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城│100年9月21日│23,044元│UG0000000││││內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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