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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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23號原告 周珍梅 被告 林勝雄 選任辯護人 蔡俊有 律師被告 鄔雪琴 選任辯護人 陳佑仲 律師
黃仕翰 律師被告 丁建君 選任辯護人 蕭元亮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99年度訴字第1442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4庭
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賴武志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文揚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