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3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3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234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美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速偵字第24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美真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所載「248元」,應予更正為「24
5元」。
(二)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所載「5月4日15時許」,應予更正為「5月4日15時26分許」。
(三)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行所載「438元」,應予更正為「432元」。
(四)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4行所載「贓物認領保管單、統一超商交易明細影本各1份」,應予更正為「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統一超商交易明細影本4份」。
二、核被告李美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2次竊盜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取得財物,竟以竊取之方式獲取財物,影響他人財物之管領權,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無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復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竊取財物之價值非鉅,又其所竊得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㈡所載之財物已由被害人領回,被告犯罪所生之危害已獲減輕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本院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速偵字第2459號被告李美真女6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10樓之5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美真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之行為:(一)於民國104年5月3日11時28分許,在址設新北市○○區○○路○○○巷○○弄○○號之統一超商永華店內,徒手竊取由統一超商永華店店長 黃勝文 管領放置於店內商品架上之御茶園綠茶1瓶、茶裏王英式紅茶1瓶、萬歲牌蜜汁腰果1包、一口調酒2杯、卡滋爆米花1包(總價值新臺幣(下同)248元),得手後離去;(二)於104年5月4日15時許,在上開統一超商永華店內,徒手竊取由黃勝文管領放置於商品架上之御茶園綠茶1瓶、茶裏王英式紅茶1瓶、萬歲牌蜜汁腰果1包、萬歲牌杏仁小魚干1包、一口調酒2杯、紹興梅1包、同榮魚罐頭1罐、新東陽辣味肉醬1罐(總價值438元),未結帳即離去。嗣為黃勝文當場發現,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美真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黃勝文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統一超商交易明細影本各1份及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及贓物照片9張在卷可稽,被告自白堪認與事證相符,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所為上開2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檢察官邱舒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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