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1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194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非訟代理人 吳佩蓉 債務人金登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汩澐 債務人梁 康馨 債務人 黃碧 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壹拾貳萬肆仟柒佰壹拾肆元及美元陸萬陸仟捌佰捌拾點捌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金登國際有限公司前邀同 梁康馨 、 黃碧環 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而向聲請人借貸,依前揭契約書第五條之約定,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等所共同簽發,發票日為民國104年4月17日,面額為新臺幣1000萬元正之債務擔保本票乙紙,其上載有利息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3.85」計算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等之約定暨「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相對人金登國際有限公司竟於104年4月21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迄今仍有新臺幣5,124,714元及美金66,880.8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719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金登國際有│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85│││512471│限公司、梁│4月21日起│││││4元│康馨、黃碧│││││││環││││├──┼───┼─────┼──────┼──────┼───────┤│002│美元66│金登國際有│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85│││880.86│限公司、梁│5月19日起│││││元│康馨、黃碧│││││││環││││└──┴───┴─────┴──────┴──────┴───────┘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金登國際有│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12471│限公司、梁│5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4元│康馨、黃碧│││百分之十,逾期││││環│││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002│美元66│金登國際有│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80.86│限公司、梁│6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康馨、黃碧│││百分之十,逾期││││環│││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