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266號上訴人即被告與反訴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4年度訴字第526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以上合計新台幣參萬捌仟陸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