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小字第1023號
原 告 大來賞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99年10月14日上午10時20分
,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