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及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又15日││├────────┼─────────┼─────────┼─────────┼─────────┤│犯罪日期│96年6月16日23時許│96年6月15日某時點│96年4月10日17時許│96年6月1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96年度毒偵│南投地檢96年度毒偵│南投地檢96年度毒偵│南投地檢96年度偵字│││字第978號│字第978號│字第921號│第2681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677號│96年度訴字第677號│96年度訴字第684號│96年度易字第52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8月7日│96年8月7日│96年8月16日│96年9月28日│├───┼────┼─────────┼─────────┼─────────┼─────────┤││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677號│96年度訴字第677號│96年度訴字第684號│96年度易字第520號││判決├────┼─────────┼─────────┼─────────┼─────────┤││判決│96年8月30日│96年8月30日│96年9月3日│96年10月25日│││確定日期│││││├───┴────┼─────────┼─────────┼─────────┼─────────┤││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備註│第2648號(96年度執│第2648號(96年度執│第2785號(96年度執│第3435號│││更字第357號)│更字第357號)│更字第3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