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九四六○及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八六三號、四四四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陸年柒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犯者又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罪,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所涉犯者又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七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許炎灶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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