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4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查本件聲請人因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罪嫌重大,且其先後二次為警查獲,又曾棄保潛逃(本院於96年5月15日以96年度訴字第934號裁定沒入具保人乙○○繳交之保證金),有逃亡之事實,亦有逃亡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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