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46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95年度易字第1833號)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5月28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被告所涉犯之上開案件,業於本院96年6月29日訊問後,被告坦承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本件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已當庭釋放被告,是被告之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