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以法矯字第○九六○○一九九五七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縮刑後終結日期為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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