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182號原告庚○○
己○○
乙○被告甲○○
丁○○丙○○戊○○上列被告等因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七二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莊嘉蕙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