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生前籍設桃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二七四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查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院茲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吳為平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