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2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263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乙○○提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後,經法院裁定許可停止羈押被告。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康祈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