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除字第293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鈞院96年度催字第1234號裁定書所載461張股票,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96年催字第1234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惟聲請人係遺失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另編號311號股票股數應為732股,然,聲請人所登載新聞紙內容公司名稱誤載為廣「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另編號311號股票股數誤載為1,000股,不生登報效力。本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