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72號債務人 黃薇珍 代理人 簡銘 昱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表:
⒈目前是否有經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若有請說明繫屬於何法院
及強制執行事件案號?⒉自104年9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說明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⒌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說明於聲請前二年內有無變更名下保單要保人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