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婷琳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婷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婷琳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於民國98年10月28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於100年3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0年3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226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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