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竹簡字第4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簡字第4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四О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七六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係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原居住設籍在新竹市○○路○○○號七樓一之一,竟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起遷移至不詳處所,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新竹後備司令部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所發指定應於同年八月六日上午八時,至新竹縣○○鄉○○路○號湖口一營區報到之自強一0九之三號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案經新竹後備司令部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教育召集令暨未受領回執、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後備軍人行方不明遷出未報年籍表、新竹後備司令部後備軍人資料顯影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竹市警二分刑字第0920015895號函等在可憑。
(二)被告戶籍謄本、本院送達證書退回回執等附卷足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汪銘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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