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四三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經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0六二號判決相對人全部敗訴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七千五百五十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唐照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