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98號上訴人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肆拾肆萬陸仟叁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玖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