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62號原告 林俞君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 律師上列原告因被告 林玟君 所犯妨害婚姻案件,對被告林玟君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玟君所涉妨害婚姻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108年度易字第193號判決諭知無罪,並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本院刑事庭乃以108年度附民字第120號裁定移送前來,依上開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