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24號原告 洪安妮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黃昱維 律師 呂紹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毛櫻德 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2,936元(計算式:500,000元+772,936元=1,272,9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