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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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97號原告 王晨星 訴訟代理人 陳偉 被告 楊瑞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 陳報 被告占有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同小段417-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部分面積為23平方公尺,又系爭土地民國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96,000元/平方公尺,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08,000元(計算式:296,000元×23平方公尺=6,808,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4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吳婉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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