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32號原告 陳盟鑫 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吳哲 即 李吳鴻 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新臺幣(下同)429,000元;第2項請求被告清償借款242,97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71,970元【計算式:429,000元+242,970元=671,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