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6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681號聲請人台灣照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寧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誌洋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洪嘉卿┌──────────────────────────────────────┐│附表:105年度除字第68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台灣照明企業│國泰世華商│105年6月30日│64,180元│VA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埔墘│││││││陳寧正│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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