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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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一、台 鄭碩民日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更正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上字第1041號上訴人鄭碩民訴訟代理人 劉德弘 律師被上訴人日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惠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 律師
林君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事件,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上字第1041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關於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姓名「 劉德宏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劉德弘律師」。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蘇芹英法官邱璿如法官方彬彬法官徐福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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