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所有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99號原告 王中興 被告 吳淑兒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標的為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同段1603建號房屋之所有權,而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614,720元(計算式:24,00067.28=1,614,720),有該土地登記謄本可參,房屋部份課稅現值則為205,700元,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檢送之房屋稅籍資料可佐,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20,4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