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勞小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勞小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勞小調字第1號聲請人 徐世豪 相對人泰和清潔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榮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本件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特休薪資,而又相對人泰和清潔事業有限公司係設於台北市○○區○○路○○○號1樓,有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乙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書記官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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