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6號聲請人 蔡婉婷
李雅萍 上聲請人等與相對人 劉佩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伍紙。
二、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是否屬共同執票,若是,請補正各聲請人之請求金額;若非共同執票,請更正以一人為聲請人。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