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514號聲請人 張添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秀敏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相對人(依台端所附之他項權利證明書記載,其不動產所有權人應為蔡秀敏,而非 李文乾 ,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補正苓雅寮段877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及1807建號之建物登記謄本。
三、補正本件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等)。
四、相對人蔡秀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