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0號聲請人潘志家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加欣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內聲請之事項所載相對人有誤,請具狀更正。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