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天祐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7「罪名」欄關於「詐欺」之記載,應更正為「偽造文書等」。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一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且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且不影響裁定之本旨,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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