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8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8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82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7601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產製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甲○○於民國94年8月11日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52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94年10月18日判決確定,並於94年11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未能謹慎從事。甲○○於93年間至97年4、5月間為係設址在臺北縣樹林市○○街○○巷24、26號垣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垣通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從事製酒業,明知製酒事業應遵守主管機關對於產製酒品之衛生管理、販售等各項規範,所製酒類應符合菸酒管理之相關規範,竟基於違反菸酒管理法,將對於人體有害之工業酒精變性劑「正己烷」滲入酒精內而製造含有重大危害人體健康物質劣酒之犯意,於民國95年間某日起,在上址,以該廠之蒸餾機器,從事製造劣酒之行為。嗣因財政部國庫署抽驗市售酒類化驗,得知垣通公司所製造之「台灣奇琳紅高粱」52度,200706製造,0.36公升裝含正己烷(3mg/L),「台灣奇琳紅高粱」52度,200706製造,0.75公升裝含正己烷(22.5mg/L),「台灣長紅高粱」52度,200610製造,0.6公升裝含正己烷(3mg/L),函請警方偵辦,而於98年6月23日持搜索票至上址搜索,扣得製酒香料及酒類成品、半成品一批,上開查扣酒類成品(如附表所示)經送驗後,驗得「台灣長紅高粱」52度,200610製造,0.3公升裝含正己烷(1.3mg/L),「台灣長紅高粱」52度,200610製造,0.6公升裝含正己烷(1.3mg/L),「金采53度酒」,980401製造,0.3公升裝含正己烷(1mg/
L),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朱明華 於偵查中之證詞相符,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台北縣政府查獲違法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3紙、現場照片22張在卷足資佐證。及如附表所示之劣酒扣案足資佐證。上開附表所示之劣酒,經財政部國庫署送驗之「台灣奇琳紅高粱」52度200706製造,0.36公升裝含正己烷(3mg/L),「台灣奇琳紅高粱」52度,200706製造,0.75公升裝含正己烷(22.5mg/L),「台灣長紅高粱」52度,200610製造,0.6公升裝含正己烷(3mg/L)及送驗「台灣長紅高粱」52度,200610製造,0.3公升裝含正己烷(1.3mg/L),「台灣長紅高粱」52度,200610製造,0.6公升裝含正己烷(1.3mg/L),「金采53度酒」,980401製造,0.3公升裝含正己烷(1mg/L)之事實,有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化驗報告書編號97106-9、98136-5、98136-2號化驗報告書3紙、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化驗報告書編號98143-2、98143-8、00000-00號化驗報告書3紙在卷可稽,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已甚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菸酒管理法第48條第2項之產製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罪。被告前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徒刑之執行情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劣酒、製造劣酒之原料及半成品,均應依菸酒管理法第58條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菸酒管理法第48條第2項、第5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佳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堅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菸酒管理法第48條產製或輸入劣菸、劣酒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300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
前項產製或輸入之劣菸、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一、「台灣奇琳紅高粱」52度,200706製造,0.36公升裝,參瓶。
二、「台灣奇琳紅高粱」52度,200706製造,0.75公升裝,陸瓶。
三、「台灣長紅高粱」52度,200610製造,0.6公升裝,柒壹瓶。
四、「台灣長紅高粱」52度,200610製造,0.3公升裝,貳玖瓶。
五、「金采53度酒」,980401製造,0.3公升裝,拾伍瓶。
六、高梁香料,大瓶壹瓶。
七、高梁香料,小瓶拾參瓶。
八、高梁33度(半成品)2號槽1600公升。
九、高梁52度(半成品)1號槽900公升。
十、原料酒精5公升貳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