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十七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年二月十二日、八十年七月二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合計二十年一月十五日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一五八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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