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軍原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軍原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軍原簡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振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軍撤緩偵字第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在營區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第2行更正為「105年6月29日入伍」、第4行更正為「在高雄市林園區子儀營區內」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現役軍人非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之罪者,依陸海空軍刑法處罰;現役軍人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所犯之竊盜罪,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陸海空軍刑法第1條、第76條第1項第8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現役軍人犯本法之罪後,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仍適用本法處罰,陸海空軍刑法第3條亦有明文。查被告乙○○為本件犯行時為現役軍人,業經被告於憲詢時自承在卷,並有被告個人兵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其於營區內竊取他人財物,所犯係陸海空軍刑法之罪,雖被告業於案發後退伍,現已非現役軍人之身分,然其所犯係陸海空軍刑法之罪,仍應適用陸海空軍刑法之相關規定處罰。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8款之在營區竊盜罪,應依刑法第32
0條第1項之竊盜罪論處。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正途取財,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所為實非可取;惟念被告始終坦承犯行,所竊得之財物為現金新臺幣500元,金額非鉅,且已歸還被害人000(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業經被害人於憲詢證述明確,犯罪所生之危害已稍有減輕;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其於憲詢自陳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如憲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
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陸海空軍刑法第13條、第76條第1項第8款,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蕭主恩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8款現役軍人犯刑法下列之罪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
一、外患罪章第109條至第112條之罪。
二、瀆職罪章。
三、故意犯公共危險罪章第173條至第177條、第185條之
1、第185條之2、第185條之4、第190條之1或第
191條之1之罪。
四、偽造文書印文罪章關於公文書、公印文之罪。
五、殺人罪章。
六、傷害罪章第277條第2項、第278條第2項之罪。
七、妨害性自主罪章。
八、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所犯之竊盜罪。
九、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
十、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軍撤緩偵字第3號被告乙○○男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段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係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步三營步八連上兵(民國
106年4月23日入伍,業於109年1月15日退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8年11月29日15時30分許,在高雄市林園子區儀營區內,徒手竊取同袍即志願役士兵000所有置放在內務櫃之側背包中皮夾內之現金新臺幣500元。嗣因000發覺皮夾內現金短少,向單位反映,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憲兵指揮部高雄憲兵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000及證人000指訴之情節相符,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8款、刑法第320條第1項現役軍人營區內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檢察官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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