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員小字第14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黃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94年10
月29日起至民國94年11月2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94年11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延滯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