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字第73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士小字第734號
原   告  王茂松
被   告  何崧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零五年五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105年4月
17日分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5萬元、4萬元,共計
9萬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並分別簽立金額
為4萬元、5萬元之借據2張予原告。未料被告屆期不為清
償,屢經催討,未予置理。為此,基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
起本訴等語,並聲明求為判令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單據2紙為
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亦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
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 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蔡明純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