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32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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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295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南投縣 張琯溪公
法定代理人  張明煥
上列原告祭祀公業法人南投縣張琯溪公因請求給付基地使用補償
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錚宬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肆佰陸拾陸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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