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桃秩字第168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被移送人 王建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7年12月3日德警分刑秩字第107003584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建生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7年12月1日13時40分許
,在桃園市○○區○○街○巷○○號,收受真實年籍資料不詳
之男子「 小張 」傳送之106年4月中國廣東省汕頭市銀行強
盜殺人案件影片,未詳加查證,即於臉書社團「記憶八德」
發布「聽說發生在八德介壽路...」之貼文及該影片,為
移送機關之員警於網路巡邏時查獲,應認已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
二、按違反本法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但出於
過失者,不得罰以拘留,並得減輕之;散佈謠言,足以影響
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0,0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條、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經查,上開違秩事實,業經被移送人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
有調查筆錄、臉書貼文截圖、銀行搶案報導資料附卷可稽,
堪信為真實。被移送人雖辯稱「小張」傳送該影片及留言「
發生地點在八德介壽路」,因而誤認發生在八德,上網搜尋
後發現並無此新聞,才上傳警惕住在八德的人,並非欲造成
他人恐慌等語;惟查,該影片之搶案係發生於000年0月間
,案發當時即有相關新聞報導及影片截圖,僅需稍加查證即
可知悉,且現今網路資訊傳播迅速,如有搶案影片流出卻無
任何新聞報導,顯與常情不符而屬可疑,被移送人未為相當
查證率將該等與事實不符之資訊發布於臉書,供不特定多數
人觀看及分享,致影響公共之安寧,當具過失,是被移送人
之違秩行為,堪以認定。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
非行,應依法論處。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移送
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違秩行為所生之
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移送人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
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石曉芸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0,000元以下
罰鍰: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