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93號
原   告  盧秀蓮
       劉月容
       張秀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千碩卓育有限公司(黃千碩天才學院)間
  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000元,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查報被告卓育有限公司(黃千碩天才學院)之真正
  名稱、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被告卓育有限公
  司(黃千碩天才學院)之公司證記資料等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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