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6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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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六О八號
  原   告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一、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廣科技有限公司、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合廣科技有限公司、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玖拾貳萬叁仟肆佰肆拾柒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玖萬玖仟貳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玖仟貳佰肆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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