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127號抗告人甲○○抗告人對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127號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文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張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