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64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
何俊墩 律師 李美慧 律師被告甲○○
號3樓之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俊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