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440號
抗告人 王崢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 曾士修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440號
抗告人 王崢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 曾士修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