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94號上訴人旺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盈良 上訴人 石豐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豐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敗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