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9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子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3069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9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秤重)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子暉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0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稽。而如附表所示之扣案毒品,經送檢驗,卻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有如附表之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0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字第3069號卷第15頁及背面);而扣案之殘渣袋1個(內含微量殘渣無法秤重)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考(見毒偵字第3069號卷第9頁),堪認上開殘渣袋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又上開殘渣袋內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既因量微無法秤重,且難以與其所沾附之殘渣袋完全析離,可認上開殘渣袋已與其上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結合為一體,而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該部分即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莊婷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湘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附表:
編號扣案毒品名稱毒品成分鑑定書不起訴處分書案號1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1個(毒品成份因量微無法磅秤)第二級毒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1年度毒偵字第30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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